(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蜜诉被告余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蜜,余永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刘蜜,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被告余永琴,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蜜诉被告余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案中,因原告刘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