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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蜜诉被告余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蜜,余永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刘蜜,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被告余永琴,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蜜诉被告余永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案中,因原告刘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