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晓刚机动车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乌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王晓刚,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杨彦,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宝音德力格尔,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川,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冀春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上诉人王晓刚因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刚、委托代理人杨彦,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向川、冀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晓潇审判员 刘晓秀审判员 刘瑞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永亮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