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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晓刚机动车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乌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王晓刚,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杨彦,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宝音德力格尔,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川,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冀春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上诉人王晓刚因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刚、委托代理人杨彦,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向川、冀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晓潇审判员  刘晓秀审判员  刘瑞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永亮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