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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卫荣与上海三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荣,上海三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王卫荣。被告上海三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珊珊。委托代理人祝伊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荣与被告上海三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卫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周虹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