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英。被告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科皇饲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