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揭某,农民,现在沧南监狱服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生育儿子揭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矛盾,现已没有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男孩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揭某辩称,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1月25日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揭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因犯罪被判刑,现沧南监狱服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揭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揭某随原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双方无其他纠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