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毛德实与谭兆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实,谭兆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毛德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谭兆顺,男,汉族,住高密市。原告毛德实诉被告谭兆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由胶州市至江西升九江市设备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于2013年10月27日送达目的地,由于被告逾期三天送达,且导致一件设备损坏,致使工厂停产,造成经济损失15000元。又因为原告预付被告运费10000元,减本次应付运费3500元,多付6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谭兆顺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德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