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伟与被告李合立、卫永峰等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伟,李合立,卫永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小浪底项目经理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67号原告李中伟,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合立,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永峰,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大峪镇方山村。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董事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小浪底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泰山村。本院受理原告李中伟诉被告李合立、卫永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小浪底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系缓缴),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