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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仲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长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仲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顶文。被申请人长沙长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泽文。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长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8.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车牌号码为湘APA8**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码为湘AJF2**的丰田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APA8**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台;二、查封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AJF2**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台;三、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长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5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