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17-2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38453-X。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0708-3。负责人:孟广力,区域总经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燕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8446-6。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文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