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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行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文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诉字第3号起诉人李文炳(曾用名:周丹)。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李文炳以句容市拆迁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李文炳诉称: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南大街31号房屋系其父亲所建,其作为继承人之一,对该拆迁房屋应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但拆迁办未给予其任何经济补偿,故起诉要求1、对句容市拆迁办在未获得李文炳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文炳房屋实施违规拆迁的行为予以立即停止,对李文炳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对南大街31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拆迁款进行重新认定和分配,对李文炳所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3、对句容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予以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分。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文炳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文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