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卫爱云申请执行孔维忠、贺仁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爱云,孔维忠,贺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08-1号申请执行人卫爱云。被执行人孔维忠。被执行人贺仁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229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孔维忠、贺仁平应履行所欠人民币本金150000元,利息92665元及利息7520(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3日起到2015年4月28日止,按银行年利率6.1%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等727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合计人民币259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孔维忠、贺仁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9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