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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岳池县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登记结婚。1991年4月25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乙,1993年8月6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0年1月被告到广东东莞打工,当时原告在广东湛江打工,原告让被告同来湛江生活,被告不同意并从此杳无音讯。原告四处打听其下落未果,自此分居长达十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25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乙,1993年8月6日生育次子,取名杨某丙。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2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两个小孩随原告生活并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自2001年2月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里审 判 员 张力向新代理审判员 舒 孝 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跃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