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安尚与周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尚,周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曾安尚。被告:周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安尚诉被告周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安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安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0元,减半收630元,由原告曾安尚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