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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安尚与周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尚,周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曾安尚。被告:周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安尚诉被告周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安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安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0元,减半收630元,由原告曾安尚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