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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景某犯非法拘禁罪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景某,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鸡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3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9月5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鸡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3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4年8月8日在投案途中被邯郸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农民。1998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2013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4年5月23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2015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景某,农民。2014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6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甲、景某、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卢某乙、张某乙及其二人诉讼代理人卢永海,被害人卢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2013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同赵某甲开车到鸡泽县鑫泽花园小区找岳某丙,怀疑岳某丙“出老千”向其讨要赌博时赢何某的钱。王某甲等人在鑫泽花园小区内碰见岳某丙、岳某甲开车回来,王某甲持电警棍同王某乙等人对岳某丙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岳某丙拉上王某甲乘坐的奥迪汽车,将岳某甲强行拉上赵某甲乘坐的奔驰汽车,将岳某丙、岳某甲带至邢台市南和县境内,在车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殴打岳某丙,在岳某丙答应退钱后,王某甲等人将岳某丙、岳某甲送回鸡泽县鑫泽花园小区。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岳某丙四肢及躯干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13.39%,属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调解。二、非法拘禁2013年10月7日下午,曲周县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三人经鸡泽县张某甲介绍来鸡泽县和被告人赵某甲、景某、王某丙等人赌博。张某乙三人利用自己带来的可用遥控控制的牌九桌子以及可透视的牌九等赌具进行捣鬼赢钱。赌博过程中,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发现赌具有问题,遂对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进行殴打,并要求他们将赢的钱全部退回。当日下午17时许,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开车将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三人带到鸡泽县“零点”KTV,非法将卢某乙三人拘禁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赵某甲、景某等人对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三人用铁棍、塑料管进行殴打,直至张某乙等人家属送钱过来,并打了欠条后才让三人离开。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乙头部、体表损伤符合钝器致伤,属轻微伤;张某乙左侧骨膜穿孔,属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甲、景某、王某丙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甲、王某乙、景某、王某丙均具有自首情节,赵某甲属累犯,要求本院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因怀疑岳某丙在与何某赌博时“出老千”,2013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同赵某甲开车到鸡泽县鑫泽花园小区找岳某丙向其讨要赌博时赢何某的钱。几人在鑫泽花园小区内碰见岳某丙、岳某甲后,王某甲持电警棍同王某乙等人对岳某丙进行殴打,强行将岳某丙拉上王某甲乘坐的奥迪汽车,将岳某甲拉上赵某甲乘坐的奔驰汽车,将岳某丙、岳某甲带至邢台市南和县境内。在车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殴打岳某丙,在岳某丙答应退钱后,王某甲等人将岳某丙、岳某甲送回鸡泽县鑫泽花园小区。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岳某丙四肢及躯干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13.39%,属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一方赔偿岳某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岳某丙对王某甲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9月5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案途中被邯郸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5、6月份的一天,鸡泽镇城隍村的何某找到我,说前两天岳某丙在和他玩钱时用眼镜牌出老千骗了他七万多元钱,让我帮忙找岳某丙退钱。两三天后的一个下午,我把何某的事情跟赵某甲说了,赵某甲就给岳某丙打电话,得知岳某丙在鑫泽花园小区。当时大龙(即王某乙)还有三个男的也和我们在一起,大龙他们开着一辆银灰色奔驰汽车,我和赵某甲开一辆奥迪汽车,我们一起去鑫泽花园找岳某丙。到小区后,见岳某丙和他的司机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我和赵某甲上前让岳某丙退钱,岳不退,语气还很硬说着就要走。我就到面包车跟前把钥匙拔了,我和岳某丙说顶了就从奥迪车后备箱里拿了个电警棍,朝岳某丙后背打了一下。大龙和另外两个人见我拿电警棍,也下车打岳某丙,赵某甲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打了一会儿,我担心有人报警,就和大龙他们把岳某丙连拉带打弄到奥迪车上,岳某丙让他的司机打电话,我就用电棒指着那个司机让他上了奔驰车,赵某甲也上了奔驰车,我们开着两辆车离开鑫泽花园去了南和。在车上岳某丙不同意退钱,我就用电警棍往岳某丙头上打,后面的两个男的用胳膊肘往岳某丙身上打。后来岳某丙说要和赵某甲说这个事,我们就靠边停车,赵某甲上了奥迪车,其他人都下来了。过了几分钟,赵某甲从车上下来说岳某丙同意退钱,让我们去他家拿钱。我、赵某甲、岳某丙和他的司机一起坐奥迪车去了岳某丙家,大龙他们四个开着奔驰车到鸡泽县城后就走了。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在鸡泽县金港酒店和李某丙、大头喝酒。下午五六点钟,王某甲开着一辆奔驰轿车到金港酒店楼下接上我、李某丙、大头,又接上赵某甲,我们一起到鸡泽一个小区。当时我在车里睡觉,听见车外边吵起来了,就下了车,见还有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也在现场。王某甲和一个叫“二小”的人打起来了,王某甲手里拿着一个类似棍子的东西往“二小”身上打,后来他让我们一起把“二小”拖上车,我们就强行把“二小”拽上王某甲的车,我当时往“二小”腿上跺了几脚。“二小”被拽上车后,我和另一个人也上了车,王某甲开着车,其他人都上了另一辆车,两辆车一起离开了小区,到一片庄稼地上停下,王某甲、赵某甲和“二小”下车后在地里谈事,十来分钟后,他们又上了车,把我送回了金港酒店。3、被害人岳某丙陈述,2013年5月18日20时许,我和堂弟岳某甲开车回家。到鑫泽花园16号楼下,见停着两辆车,一辆黑色奥迪,一辆白色奔驰,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其中有王某甲、赵某甲,他们冲着我过来了。王某甲让我上车,我不上,王某甲就拿着电棒往我头部、脸部、上身连打带电,其他人也都打我。几个年轻人拽我上车后,把我带到了南和和鸡泽搭界的一个村里,他们说我在鸡泽城隍村赌钱时出老千了,要我给他们退六万块钱,我不给,他们就开始打我,打完以后就把我送回去了。后来王某甲一方自愿赔偿了我人民币2.5万元,我对他们表示谅解。4、赵某甲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岳某丙骗了他一个亲戚四五十万元钱,让我问问岳某丙能不能把钱退了。第二天晚上七八点钟,王某甲开着一辆奔驰汽车到店上跟我见了面,让我和他一起去找岳某丙。他车上还有龙龙和龙龙的两个师兄弟,我当时开了一辆奥迪车,和他们一起去找岳某丙。我们在鑫泽花园转了一圈,要走时正好碰见岳某丙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王某甲喊住岳某丙,让岳某丙上奥迪车出去说事儿,岳某丙不上车,王某甲就拿电警棍打岳某丙,龙龙和他的两个师兄也上去对岳某丙拳打脚踢。岳某丙让开面包车的那个人报警,那个人拿出手机,被王某甲扇了一巴掌就没敢报警。王某甲他们四个把岳某丙抬到了奥迪汽车上,龙龙的一个师兄弟开着奔驰,我和那个开面包车的人坐在奔驰车后座上,王某甲开着奥迪车,带着岳某丙、大龙和大龙的另一个师兄弟,我们将两辆车开到南和县一个路边厂子门口附近,王某甲下车跟我说“二小说要跟你谈一下”,我就上了奥迪车,单独跟岳某丙谈。最后岳某丙同意退钱,我们就一起去了岳某丙家。5、证人岳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8日晚上8时许,我开车送岳某丙回鸡泽县鑫泽花园。到岳某丙楼下边见停着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电棍、棒球棍、刀子,围住岳某丙就往他们车上拽,岳某丙不上车,他们就用手里的工具打岳某丙。岳某丙喊我报警,我刚拿起电话,过来两个男子把我手机夺了,有个人手里拿着电棍威胁我。后来岳某丙被对方强行拉到他们车上,他们把我车钥匙拔走并让我上到他们后边那辆车上。他们开着车到南和一个村庄停下,当时我一直在车上。之后他们让我上到岳某丙坐的那辆车上后,我见岳某丙身上都是伤。6、证人赵某甲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我在家听我一个邻居说有几个人把老二(即岳某丙)打了,开车把他带走了。我就给我丈夫岳某丙打电话,打了五六次都没人接。后来打通了岳某丙不让报警,说他没事,赵某甲接过电话说岳某丙在他那儿,不要报警一会儿就回去了。当晚9点半左右,岳某丙回到家衣服被扯破了,脸上都是血。我们就到城区派出所报了案,之后去了医院。在医院电梯门口遇见王某甲,王某甲还威胁岳某丙,并打了岳某丙一巴掌。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8日晚上20时许,我在家听见外边打架,我到外边见一个男的被几个男的拽着腿硬拉到车上。我到家后从窗户见那几个男的让另一个年轻人上车,那个年轻人上到白色车上后他们就走了。8、证人赵某甲乙证言证实,2013年5月18日晚上,我见16号楼下边有十来个人在议论打架的事,就问他们谁打架了,他们说不是三单元三楼就是四楼有个人打架了。我看见四楼那户家中没有亮灯,就到三楼岳某丙家中,他妻子赵某甲甲在家,我问她打架的是她家老二(岳某丙)不是,她说老二不在家,我就走了。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0日17时许,我和姚某、岳某丙等人一起玩牌九,岳某丙、王某丁赢了我和姚某七万多元钱。后来我发现牌九被动了手脚,岳某丙退给我和姚某一万元钱。两天之后,即王某甲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让人骗了,我说让岳二小(即岳某丙)骗了七万四千元,王某甲说帮我把钱要回来。又过了三四天,王某甲告诉我他把岳某丙打了,岳某丙答应退钱。10、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伤检)字(2013)1083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岳某丙四肢及躯干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13.39%,其损伤属轻伤。1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岳某丙及岳某甲辨认,被告人王某乙即为殴打岳某丙的人。12、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卷宗中所提岳某丙与岳二小系同一人。13、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岳某丙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一方赔偿了被害人岳某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岳某丙对王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4、在逃人员登记表、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王磊和张杰出具的抓获证明、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14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邯郸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9月5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15、鸡泽县公安局鸡泽镇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该所辖区内无违法违纪行为。16、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浴新南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王某乙在该所辖区表现一般。17、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二、非法拘禁2013年10月7日下午,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三人经张某甲介绍从曲周到鸡泽与被告人赵某甲、景某、王某丙等人赌博。张某乙、卢某乙利用自己带来的可用遥控控制的桌子及可透视牌九等赌具赢钱。赌博过程中,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发现赌具有问题,遂对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进行殴打,并要求卢某乙三人将赢的钱全部退回。当日下午17时许,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开车将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带到鸡泽县“零点”KTV,拘禁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赵某甲、景某等人用铁棍、塑料管对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三人进行殴打,直至张某乙等人家属送钱过来,并打了欠条后才让三人离开。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乙头部、体表损伤符合钝器致伤,属轻微伤;张某乙左侧骨膜穿孔,属轻伤。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景某、王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赵某甲、景某、王某丙与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赵某甲、景某、王某丙一次性赔偿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三被害人对赵某甲、景某、王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案发前几天,张某甲多次打电话说曲周有人想过来和我推牌九。2013年10月7日上午,张某甲又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时间,让我找个推牌九的地方。我说有时间,并找了邢某租的房子。下午五六点钟,张某甲打电话说曲周的人来了,我就给景某打电话。停了一个小时左右,景某开车带着龙龙和小虎到鸡泽县金港酒店找到我,我们一起去了邢某的出租屋。张某甲、杨某、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已经在那里了。卢某乙和张某乙把桌子支上,拿出牌九,我们开始玩,卢某乙先坐庄赢了三万多元,我输了两万多元。卢某乙出去上了个厕所,回来手里拿着四五千元钱。我就开始推锅输了三万多元,景某开始推也输了两万多元。卢某乙又开始坐庄,我手里剩了三千多元钱,向景某借了一万多元,开始下注。我看到那个骰子落在了桌子上往上弹了一下,就怀疑这牌九有问题,卢某乙说牌没问题。我就给赵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检查桌子,赵某乙过来后我们把桌子弄坏发现桌子里有电子板和充电电池。我们让张某乙把遥控器拿了出来,这时景某拿着一个刀鞘似的工艺品打在了张某乙脸上。后来邢某往外赶我们,我们就拉着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到了鸡泽县零点KTV一楼一个屋子里开始打他们,我用铁管朝卢某乙身上乱打。张某乙三人给他们家人朋友联系,让他们过来把钱退给我们。后来他们家人朋友来了,卢某甲家人拿了4万元,张某乙家人拿了1.8万元,曲周赵某甲丙替张某乙打了个1.2万元的条,之后卢某乙他们离开了零点KTV。2、被告人景某供述,2013年10月7日中午,赵某甲打电话让我到鸡泽县推牌九。下午两三点,我和王某丙开车到鸡泽,赵某甲领我们到一个出租屋内,我见卢某甲、张某乙、卢某乙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在那里。我们开始推牌九,卢某乙先坐庄,赢了不到三万元,他出去上了个厕所。他回来后,赵某甲开始坐庄,赵把钱输光了,跟我借了两万又输光了。后来我坐庄输了一万多,张某乙、卢某甲、卢某乙赢了。卢某乙又开始坐庄,我发现那个骰子在桌子上跳动,我说有问题。张某乙就往屋外面走,我把他拽回来踹了他两脚,王某丙也踹了他几脚。张某乙把遥控器拿出来,赵某甲也踹了他几脚,赵某甲用黑色眼镜片照了照,发现牌九是可视的,就用拳头巴掌打卢某乙。过了会儿房东往外赶我们,我们就开车拉着张某乙、卢某乙、卢某甲去了鸡泽县零点KTV。到KTV一个宿舍里,赵某甲把卢某乙踹到了床上,我用一个塑料管打卢某乙头,塑料管上有个钉子,把卢某乙头打流血了,我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拿来一万多元钱给了赵某甲。过了一会儿那三个人出来了,张某乙他们就打了个出租车走了。赵某甲说张某乙明天把赢的钱退给我们让我放心,还说他们打了欠条,之后他把一个1.2万元的欠条放在了我车上,我和王某丙就开车回广宗了。3、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13年10月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景某开车到鸡泽,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开车接我们到一个住户家,屋里支着个桌子,桌上有牌九,六个人在桌子前坐着,有三个是曲周的,我们就开始推牌九,赵某甲、景某和我都输了。后来我和景某发现骰子在桌子上跳动,就怀疑牌九有问题,曲周县的一个人说没问题,用手将牌九推了。这时曲周另一个人想往外跑,我和景某就把他拽到屋里,从他身上搜出一个遥控器。景某和赵某甲把桌子砸开后,发现桌子里有电池可以遥控。曲周的人就承认他们带来的桌子有问题,我就踹了一个曲周人两脚,赵某甲、景某用拳头巴掌打那几个曲周人。后来那户人家的户主过来撵我们,赵某甲、景某和我就带着曲周的三人去了零点KTV。到KTV一个宿舍屋里,曲周的人要求打电话让家人送钱过来,我在屋里呆了五分钟左右就出来了。过了一小时左右,曲周那几个人的家人来了,又停了一会儿,赵某甲和曲周的几个人一起出来了,赵某甲说曲周的人打了欠条第二天把钱退回来。景某要把他们送去公安局,他们家属一直赔礼道歉保证第二天退钱,赵某甲、景某就让曲周的人走了,我和景某就回广宗了。4、被害人卢某乙陈述,2013年10月7日早晨8点左右,鸡泽县张某甲打电话让我下午到鸡泽玩牌九,他负责找人找地方赢了钱大伙分。中午12时,我跟张某乙联系,让他带着电子遥控桌子等东西,我从家拿了牌九,又给卢某甲打电话让他一起去,我们三人租了辆面包车到了鸡泽。下午三点左右,我们到张某甲说的地方,搬着桌子跟着张某甲到了一个院子里。下午四点左右,赵某甲带了几个人来,我们开始玩牌九。玩了三四十分钟,我和张某乙、卢某甲赢了三千多元钱。这时,几个年轻人就把牌九桌子掀了,赵某甲他们让我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们把钱掏出来了,他们还打我们。打了两三分钟,那家房子的主人往外撵我们,赵某甲他们就把我们拉到车上带到了零点歌厅里。从下午5点他们把我们拉进零点歌厅就开始打我们,让我们给钱,还让我们给家里人打电话拿钱赎人。后来通过张某甲协调,每人拿三万元,我们三人就给家人打电话凑钱。大概凌晨2点,我和卢某甲让朋友李某丙送过来4万元钱,卢某甲又打了张5万元的欠条。张某乙的媳妇和他朋友拿了1.8万元,又打了张1.2万元的欠条,赵某甲他们才让我们离开。5、被害人张某乙供述,2013年10月7日下午2点多,卢某乙打电话叫我去鸡泽玩牌九。我们见面后,见他还带着一个人,我们三人就租了辆白色面包车往鸡泽县去了。到鸡泽县城大概下午3点多钟,卢某乙给鸡泽县的一个人打了个电话后将我们带到一户人家,他联系的那个人在过道口等我们。那个人又给别人打电话,大概十几分钟后,来了三个人,其中有一个叫赵某甲的人。之后我们几个就开始玩牌九,我们将带来的牌九和桌子拿出来,那个叫赵某甲的人坐庄,我们三个人下钱,赵某甲带来的两个人没有玩,在一旁看着。玩了大概三四十分钟,赵某甲输了三四千元后,说我们几个捣鬼,一个带金链子的年轻人也说我们捣鬼。随后赵某甲叫了几个年轻人,让我们三个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我们没掏,赵某甲旁边的一个年轻人就用木棍打到我耳朵上,站在赵某甲身边的几个年轻人也都上来打我们三个。打了一会儿,赵某甲又让我们把身上的钱全部掏出来,我们就将钱全部拿出来了。后来房主往外撵我们,赵某甲他们就将我们带到零点KTV,让我们三个跪在地上,用电棒电我们,用棍子打我们,又让我们通知家人拿钱。夜里1点多钟,我家拿来1.8万元,他们两家拿来4万,赵某甲说钱不够,给我送钱的赵某甲丙替我打了个1.2万元的欠条,那两个人打了张5万的欠条。赵某甲让我们三个第二天上午10点之前将钱送过来,叫我拿1.2万元,叫他们两个拿2万,然后就叫我们走了。我们带的桌子和牌九能捣鬼,我们来鸡泽时,卢某乙就跟和他联系的鸡泽人商量好了,利用我们的桌子和牌九赢钱,赢了钱后跟那个人分。6、被害人卢某甲陈述,2013年10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卢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鸡泽赌钱。大约三点多,我跟卢某乙还有另一个人到了鸡泽县城。我们直接去了卢某乙联系的鸡泽那个人家里玩牌九。二十多分钟后他家里又来了几个人,只知道其中一个叫赵某甲。赵某甲坐庄,玩了有四十多分钟,他说牌有问题,让把钱留下,之后跟他来的几个人把我们身上装的钱和手机都收走了。赵某甲他们又把我们拉上车带到了零点KTV的员工宿舍,拿电棒、铁管打我们。后来那个联系玩牌的做中间人和赵某甲商量后让我们三个人每人拿3万元,让家里人给凑钱。大约晚上一点左右李某丙、岳某乙、张某丙拿着4万元到鸡泽文化广场,赵某甲带着我到文化广场,李某丙从车窗里把4万元钱给了我,我直接把钱给了赵某甲,赵某甲又带着我回了零点KTV,说钱不够不让走。过了二十多分钟,曲周另一个村的那个人也托别人拿过来1.8万元,赵某甲还说钱不够,打个欠条才让走,我就跟我们村卢某乙打了个5万元的欠条。那个人打了1.2万元的欠条,之后赵某甲让我们走了。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曲周县的“肉二小”(即卢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联系赵某甲一起玩钱。我跟赵某甲联系上后,10月7日上午我给“肉二小”打电话让他到鸡泽。下午三点左右,我领“肉二小”他们到玩钱的地方,他们从面包车上搬下来一个四方桌子,还拿着牌九。桌子支好后,停了十几分钟,赵某甲和三个人一起进来了,其中一个是广宗县的,还有两个我不认识。到屋里后他们玩起了牌九,“肉二小”他们几个曲周人赢了,赵某甲他们输了。后来广宗的那个人开始坐庄,跟着广宗那个人一起来的一个人发现骰子在桌子上跳了一下,曲周的一个人就去东边屋里了。这时门口的一个人说:“这个人往东屋放了个东西”,赵某甲和广宗的那个人就去了东屋,看东屋窗台上有个遥控,一摁遥控,桌子上的骰子就开始跳动。赵某甲他们就把那个牌九桌子弄坏了,见桌子里面有电子板,赵某甲就蹬了“肉二小”几脚,打了我一拳头,说我和曲周的人一起骗他。后来赵某甲他们就带着曲周的三个人去了零点KTV。我在那户人家收拾完后也开车去了零点KTV,到那儿见赵某甲那伙人和曲周的三个人在屋里正说骗钱的事,“肉二小”说把赢的钱都退了。后来我开车去鸡泽县高速路口接人,停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又去了零点KTV。到那儿见“肉二小”嘴上流血了,广宗的那个人正打曲周的另外一个人。赵某甲和曲周的一个人去了另一个屋商量赔钱的事,过了四十多分钟,曲周县的赵某甲丙过来给赵某甲打个条,赵某甲就让曲周的三个人走了。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某甲去鸡泽县高速路口接张某甲媳妇。后来张某甲接了个电话,就开车拉着我在鸡泽县城中长街广场附近等着,说是曲周县有人来鸡泽玩牌九。曲周的人过来后,张某甲开车领着他们到了实验中学附近一个过道口,曲周的三个人从一辆面包车上搬下来一张桌子,我们五个人就一起进了过道北头路西的一户院子里。过了一会儿,赵某甲和两三个人来了,他们就开始玩牌九,曲周的三个人都赢了,赵某甲他们输了钱。玩了一会儿,赵某甲看出那个骰子有问题,曲周的一个人出了屋门,有人跟着出去,从那个曲周人身上搜出个遥控,赵某甲把那个折叠桌子砸开,桌子里面有吸铁石。后来赵某甲就带着那些人出去了,我和张某甲把屋子里的东西收拾了一下,就离开了那户人家。10、证人邢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下午,我去北屋客厅拿充电器,见四个人在玩牌,我进屋拿了充电器就回西边卧室里了。过了二十来分钟,我听到院子里有人吵架,就到客厅里,见六七个人在吵架。几个人正在骂两个人,那两个人中有一个人在北边的沙发上坐着,一个手捂着头。有人拿着一个黑色类似棍子的东西打了一个穿蓝色衬衣的人后脖子。我对他们说:“这是俺家,你们别在这里吵吵,有什么事情你们出去说”。有一个人说:“带着他们,把他们都送到公安局里去”,后来他们就离开了我家。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晚上,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被扣在鸡泽了,让我给他送3万元钱。过了会儿我们村的付某来我家,他也接到了张某乙的电话。后来张某乙一直打电话催我们,说有人一直打他们。之后赵某甲丙也来了,我们三人共凑了1.8万元钱,打了个出租车到鸡泽转盘,有个车接我们到张某乙被扣的地方,张某乙、赵某甲和好几个人在门口。赵某甲说钱不够,不能让张某乙走,要把张某乙他们送到公安局里去。然后我们大伙就进了屋,我见“肉二”(即卢某乙)在屋里,头上出血了。赵某甲丙认识对方的张某甲,就和张某甲说情,我不知道赵某甲丙最后把钱给谁了,他又给对方打了个1.2万元的欠条。然后我、付某、张某乙、赵某甲丙就坐出租车回了曲周。12、证人赵某甲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晚上十点左右,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鸡泽县有点事,让我给他准备点钱,我和张某乙媳妇还有他们村的一个人一共凑了1.8万元。我们坐出租车到鸡泽县转盘后,有个车接我们到一个KTV里,一屋子人里我就认识张哥一个人。我把张哥叫出来,张哥说张某乙来鸡泽县玩钱,坑了赵某甲几万元钱,赵某甲不让走,让张某乙拿3万元钱。我说凑了1.8万元,让张哥跟赵某甲说说情。张哥跟赵某甲说了后,我又打了个1.2万元的条,我把1.8万元钱和欠条给了跟着赵某甲的一个人后,我、张某乙、张某乙妻子,还有我们一起去鸡泽县的那个人就坐出租车回了曲周县。13、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晚上,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凑三万元钱到鸡泽给他送钱,我从我家拿了五千元钱跟着张某乙媳妇李某乙和赵某甲丙一起打车到鸡泽转盘北边路西的一个KTV。进到一个宿舍里,我见屋里有十来个人,一个叫“二小”的人在地上跪着,头上有血,两个人在打他,一个人拿着菜刀威胁要砍掉“二小”的手。我和李某乙、赵某甲丙共凑了1.8万元钱,对方嫌少,我们就跟他们说好话,最后赵某甲丙把1.8万元给了对方一个人,又给对方打了个欠条。之后我、张某乙、赵某甲丙、李某乙四个人就坐出租车回了曲周。14、证人岳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晚上,卢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鸡泽县给他送6万元钱,我就凑了4万,找了个出租车和李某丙一起去了鸡泽。我们到了鸡泽县一个广场,过了一会儿来了两辆车,车上拉着卢某甲。卢某甲下车后,李某丙在出租车上把4万元钱给了卢某甲,卢某甲把钱给了对方的人。对方的人说没凑够6万元钱,不让卢某乙走。对方的人就开车往南走,进了路西一个歌厅,卢某甲让我们先别走,他去歌厅说说情,一会儿一起走。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卢某乙从那个歌厅里跑出来上了我们车让马上走。车走了一百多米,对方有人开着车停在我们车前面,卢某乙下车后,有个人拿着菜刀让卢某乙把欠的两万元钱补上,补不上就把卢某乙手剁了。有几个人摁着卢某乙,卢某乙在地上跪着,卢某甲下车说情,然后从歌厅里出来了一个高个男子,对卢某乙说:“你别报警,明天把钱打过来,咱就算没事了”,卢某乙、卢某甲就上了我们车回了曲周。15、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鸡公物鉴(伤检)(2013)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张某乙左侧鼓膜穿孔,其损伤属轻伤。16、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鸡公物鉴(伤检)(2013)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卢某乙头部、体表损伤属轻微伤。17、鸡泽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鸡泽县公安局在案发后依法将张某乙等人用来赌博的电子板桌子、遥控、骰子、牌九扣押。1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卢某乙辨认,赵某甲即为卢某乙供述中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的人。19、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杨现国、蔡保华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4年5月23日1时许在曲周县城华泰宾馆被抓获。20、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景某、王某丙于2014年6月6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21、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邯市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1)鸡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赵某甲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2、本院(2014)鸡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证实,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赵某甲、景某、王某丙及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甲、景某、王某丙赔偿被害人卢某乙、张某乙、卢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三被害人对赵某甲、景某、王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23、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甲、景某、王某丙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景某、王某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王某乙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且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四、被告人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宋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