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金富、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富,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孙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吴金富,农民。被告: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青口东苑工业区稠廿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傅新喜。被告:傅新喜。被告:孙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富诉被告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孙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4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金富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