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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金富、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富,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孙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吴金富,农民。被告: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青口东苑工业区稠廿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傅新喜。被告:傅新喜。被告:孙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富诉被告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孙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4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金富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