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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余德斌、佛山市顺德区凯德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凯德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274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南面铺)、第10层。负责人吕志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莉、余运东,均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德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余德斌。被执行人:余德斌,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余德斌、佛山市顺德区凯德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人民币本金125537.38元及利息4095.57元及罚息(暂计至2012年3月5日的罚息为179.55元、从2012年3月6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67%%上浮50%计算利息),并负担律师费12981.25元,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4年10月23日,本院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各银行,并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扣划回39460.34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75.71元后将剩余款项38884.6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德斌、佛山市顺德区凯德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执行回来部分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或涉诉财产归属已确定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