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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曾昌敏曾平申请宣告徐仁美失踪案(2015)隆昌民特字第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昌敏,曾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曾昌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人曾平,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人曾昌敏、曾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仁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昌敏、曾平诉称,被申请人徐仁美系二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在生下申请人曾平后2个月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父亲曾加田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8月12日死亡。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仁美失踪。经查,徐仁美,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与申请人曾昌敏、曾平系母子关系,于1988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经徐仁美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徐仁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仁美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曾昌敏、曾平之父曾家田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8月12日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仁美出走后,经申请人曾昌敏、曾平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徐仁美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徐仁美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曾昌敏、曾平要求宣告徐仁美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仁美为失踪人;二、指定曾昌敏为失踪人徐仁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