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富财申请执行张忠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财,男,1940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忠山,男,1952年1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富财申请执行张忠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