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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韩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