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韩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