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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永久,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于涵,校长。本院在审理李永久诉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0元减半收取12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