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永久,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于涵,校长。本院在审理李永久诉农安县高家店镇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0元减半收取12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