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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祥伍与徐多伟、徐多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伍,徐多伟,徐多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李祥伍被告:徐多伟被告:徐多彪原告李祥伍诉被告徐多伟、徐多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伍撤回对被告徐多伟、徐多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祥伍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