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祥伍与徐多伟、徐多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伍,徐多伟,徐多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李祥伍被告:徐多伟被告:徐多彪原告李祥伍诉被告徐多伟、徐多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伍撤回对被告徐多伟、徐多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祥伍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