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仁达、汤元爽与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达,汤元爽,黄美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49号原告:方仁达。被告:汤元爽。被告:黄美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仁达诉被告汤元爽、黄美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仁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仁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仁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