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倪忠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忠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倪忠成。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忠成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忠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忠成负担。审 判 长 徐克文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