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倪忠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忠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倪忠成。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忠成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忠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忠成负担。审 判 长  徐克文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