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11号罪犯赵卫,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原户籍青海省西宁市,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新疆墨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墨刑初字第137号判决认定赵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5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2012年11月29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罪犯赵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赵卫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赵卫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卫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2013年下半年罪犯计分考核基础分总分706分,获得奖励总分45分。2014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基础分总分623分,获得奖励总分53分。2014年下半年罪犯计分考核基础分总分620分,获得奖励总分52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文化建设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综上所述,罪犯赵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章晓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