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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毛欢犯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42号罪犯毛欢,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13年1月22日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书,同年4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2014年11月28日罪犯毛欢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