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鬲梦瑶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鬲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鬲某甲,女,生于1992年7月17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15年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系陕西省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鬲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鬲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树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鬲某甲和鬲某乙、王某甲(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山阳县城关镇鬲家村宏祥小区的施工现场,以土地征用和地面苗木赔偿没有到位为借口阻挡施工,对正在施工工地负责摄像的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齐某甲进行殴打,并将摄像机损坏,致使施工停工一天半,造成经济损失479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魏某甲、程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齐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物证、书证等在卷佐证,被告人鬲某甲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鬲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鬲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不尽合理。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应对被告人鬲某甲从轻处罚,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鬲某甲同鬲家村部分村民来到山阳县城关镇宏祥小区的施工工地,以土地征用和地面苗木赔偿没有到位为借口阻挡施工,村民王某甲用石块砸施工工地的铲车,不让铲车进入施工场地,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齐某甲遂对现场进行拍摄,王某甲和鬲某甲等人即上前阻止齐某甲摄像,并对齐某甲进行推搡、殴打,王某甲一巴掌打在齐某甲头部,鬲某甲从齐某甲手中夺下摄像机摔向旁边的土坑,致使摄像机损坏,齐某甲受伤。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程某甲遂打电话报警,齐某甲、王某甲被送往医院。鬲某甲等人继续阻挡施工,工程被迫停工,直至11时左右,阻止施工的其他村民才离开施工现场。同时查明,被告人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鬲某甲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来源和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鬲某甲的身份情况。3、山阳县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关于宏祥小区5.27开工阻工闹场造成损失情况的说明”及损失情况清单证实,宏祥小区5.27开工当天因阻碍施工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项目及价格。4、山价鉴证字(2014)17号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关于山阳县宏祥小区开工受阻的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确认2014年5月27日8时至5月28日12时山阳县宏祥小区开工受阻一天半的损失价格为47910元。5、山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宏祥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齐某甲被诊断为头皮血肿、胸部软组织损伤、右前臂抓伤、右踝软组织损伤。6、山政统征字(2012)征收土地预公告证实,征地补偿标准和对在征地过程中抢栽抢种行为一律不予补偿。7、(2013)9号山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山阳县发展改革局山政发改发(2014)156号、157号“关于山阳县宏祥小区公租房、廉租房项目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宏祥小区是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获准建设的重点民生工程。8、关于宏祥小区建设管理处组成人员的通知证实,被害人齐某甲是山阳县城建局正式职工,县政府抽调其在宏祥小区管理处工作。9、山阳县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证明及领条证实,鬲某乙所说的和高保玉有争议的土地,经村委会证实,此土地原来是鬲某乙所有,但后来由于鬲某乙家将地上交给村上,村上分给高保玉耕种,所以,此地归高保玉所有。另外对鬲某乙的土地补偿款,也已全部赔偿到位。10、证人证言(1)崔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早上,本村的王某甲喊她到前面的地里去挡施工,她赶到时,发现围了十几个人,王某甲就往铲车跟前走,并在地上捡了一个石头往铲车上扔,见齐某甲正在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就骂齐某甲,齐某甲说他是在工作,王某甲就往齐某甲跟前扑,并抢齐某甲手中的摄像机,两人就撕抓起来了。她上前挡王某甲,鬲某甲也上前与王某甲一块和齐某甲撕抓,在撕抓的过程中,鬲某甲把齐某甲的摄像机夺了下来掷到了坑里。不知道齐某甲是怎么倒地的,这时王某甲的丈夫鬲某乙捡了一个一米长的木棍扑了过来,要打齐某甲,被人把鬲某乙手中的木棍夺了下来,鬲某乙上去用脚踢了齐某甲一下,王某甲又扑的跟齐某甲撕抓,旁边有人拉王某甲,王某甲就自己倒在了地上,嘴里吐白沫,有几个群众一看到这情况,把王某甲抬到齐某甲身上一放,几个老年人就在胡说是齐某甲把王某甲打的口吐白沫。(2)魏某甲证言证实,齐某甲是山阳县城建局正式职工,县政府抽调其在宏祥小区工作担任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处的文件起草、上传下达、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单位花2000多元购置了一台松下摄像机,由齐某甲专门保管和摄制收集视频资料。2014年5月27日早上,宏祥小区正式开工,当天的具体工作是城建局局长、管理处处长赵某甲口头安排的,当大车铲车刚进工地时,就来了两帮人,其中一帮以李松柱为首的人闹着要干活必须用他们村上人的机械。另一帮以鬲某丙为首的闹着要给他们赔偿树苗钱,他当时在现场负责协调,齐某甲在下面负责拍摄现场,当他到下面的时候,看见齐某甲倒在地上,身上、胸口有几个脚印,边上的人在骂人,接着王某甲就自己倒在地上,跟前几个群众就把她抬到齐某甲跟前。(3)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宏祥小区项目建设正式开工,大约在早上7点20分左右,山阳县三秦建筑公司在开挖临时配电房地基时,山阳县城关镇鬲家村的村民20余人进入宏祥小区的施工现场阻挡施工,有一妇女用石头砸铲车,夺齐某甲手上的摄像机,把摄像机扔到一个深坑里,在场的其他人帮忙推拉齐某甲,最后齐某甲被打的睡在地上,他就打电话报警,城关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并阻止现场的混乱局面,管理处将齐某甲送往山阳县人民医院救治。(4)鬲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8时许,宏祥小区开始施工,他和小区的管理人员来到现场,鬲家村的王某甲、崔某甲、鬲某甲扑的夺齐某甲手上的摄像机,齐某甲用手挡,她们就用拳头乱打齐某甲,也有人用脚踢,齐某甲被打倒在地,他和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向打架的地方跑,见鬲某乙骑在齐某甲身上,有几个人把鬲某乙从齐某甲身上拉了下来,鬲某乙在地上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要打齐某甲,被土管局的何某挡住夺了下来,王某甲这时也向地上一躺,几个妇女就把王某甲抬的躺在齐某甲身上,王某甲口吐白沫,之后警察就赶到了现场。(5)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8时30分左右,他们三个作业组开始施工,他发现靠近施工现场北侧的施工的装载机边王某甲正在向装载机上扔石头砸装载机,旁边还有一二十村民,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负责现场拍摄的工作人员齐某甲就用摄像机进行拍摄,王某甲扑到齐某甲跟前抓住齐某甲的衣领,崔某甲也扑上去对齐某甲推推桑桑,鬲某甲扑上去将齐某甲手上的摄像机夺下来扔到工地南边的一个大坑里,接着王某甲和鬲某甲、崔某甲就围住齐某甲拳打脚踢推推桑桑,他们向现场走时就看见鬲某乙手上拿了一根两尺来长的木棍向齐某甲跟前扑,何某就扑上去将鬲某乙手上的木棍夺下,就见齐某甲倒在地上,鬲某乙就用脚在齐某甲胸部、腹部踢了几脚,接着王某甲、鬲某甲、崔某甲就围着齐某甲用脚踢蹬,他们赶到跟前将这几个人挡开,王某甲还不停的骂,谎称齐某甲把她打了,过了一会,王某甲就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接着有几个女的将王某甲抬起放到躺在地上的齐某甲身上,一会警察就来了。(6)何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8时许,宏祥小区开工,他和管理处的干部来到施工现场,看到王某甲用手拉住齐某甲的衣服,夺摄像机,鬲某甲和崔某甲也一块给帮忙夺摄像机,鬲某甲把摄像机夺了过去,扔到一个坑里面。王某甲的丈夫鬲某乙拿一根木棍准备打齐某甲,他挡住把木棍夺了下来,鬲某乙扑到齐某甲的跟前,用拳头打了齐某甲两下,齐某甲被打倒在地,有几个人挡鬲某乙,鬲某乙在齐某甲的胸部踢了两脚,腿上踢了一脚,鬲某乙就被拉开就走了。接着王某甲躺在铲车跟前,有几个人把王某甲抬到躺在了齐某甲的身上,其他的村民起哄闹事,喊的说政府把人打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7)巩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9时许,他们协助宏祥小区管理处施工,铲车司机在宏祥小区平整地面,周围的群众上前阻挡,王某甲捡了一块石头砸铲车,他们局的齐某甲就用摄像机拍摄,王某甲就上来夺摄像机,鬲某甲把摄像机夺了过去,扔到一个坑里面。鬲某乙扑到齐某甲的跟前,用拳头打了齐某甲两下,齐某甲被打倒在地,有几个人挡鬲某乙,鬲某乙扑的在齐某甲的胸部踢了两脚,腿上踢了一脚。(8)谢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他们几个铲车刚进入工地,就从当地村子里来了十几个村民,让把车开出去不让干活,为首的是三个女的,其中王某甲从地上捡了一个拳头大的石头砸到他的铲车上,这时政府的一个戴眼镜的工作人员(齐某甲)就上去用摄像机摄像,这三个女的就上去抢夺摄像机,王某甲手伸着就在齐某甲面前乱抓,鬲某甲就把摄像机抢到手里并用力将摄像机扔到边上的深坑里。然后这三个女的就和齐某甲撕抓到一块,加上旁边村民一块把齐某甲围在中间,把齐某甲压倒在地上,鬲某乙在边上捡了一根木棍,准备往齐某甲头部打,被人挡开了。接着鬲某乙就在齐某甲的胸腔部位蹬了两三脚,村民还吼得让他们把车开走,不开走就要砸车,他们就把铲车开离了施工现场。(9)张某某证言证实,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2014年5月27日他们公司在鬲家村所在地进行施工作业,王某甲、鬲某甲、崔某甲她们几个看到铲车施工,王某甲就在地上捡了两个石头,和鬲某甲、崔某甲她们一起冲到铲车跟前,王某甲用石头将铲车车身砸了两下,阻挡施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齐某甲拿出摄像机准备进行摄像时,王某甲、鬲某甲、崔某甲三人一下子都扑到齐某甲跟前,王某甲扑上去抓住齐某甲的衣服领口,一耳光就打在了齐某甲的头部,鬲某甲、崔某甲就用手去抓齐某甲手中的摄像机,齐某甲害怕摄像机被夺走,就双手拿着摄像机举过头顶,鬲某甲趁机从齐某甲手中将摄像机一下子夺到手中随手扔到地中间的一个坑里,接着王某甲、鬲某甲、崔某甲三人又将齐某甲打了几下才松手,鬲某乙不知从哪里扑过来,手中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对齐某甲骂道,“日你妈,还打我妻子里”。举着棍就要打齐某甲,被王某甲几个女的挡住并将手中的棍给夺下来,鬲某乙趁机一下子扑到齐某甲跟前,一拳打到齐某甲的头部,就将齐某甲打倒在地,齐某甲倒地后,鬲某乙又用脚在齐某甲的身上塌了几脚,然后就骑在齐某甲的身上用拳头对齐某甲进行殴打,又被王某甲几个女的给挡开了。王某甲看到齐某甲被打的躺在地上没起来,就走到铲车跟前也躺在地上不起来,接下来120和民警就赶到现场。(10)杨某某、贾某某、武某甲、倪某某、宋某某、黄某某、武某乙、崔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证实王某甲、鬲某甲等群众因征地赔偿、青苗补偿不到位为由到工地阻挡施工,城建局工作人员齐某甲用摄像机进行拍摄时,王某甲、鬲某甲等人上来夺摄像机,与正在执行公务的齐某甲发生厮抓,并把摄像机扔到深坑里,后王某甲的丈夫鬲某乙赶到现场,以齐某甲打其妻子为由,对齐某甲进行殴打,齐某甲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11)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8时许,宏祥小区准备开工,他是在管理处魏某甲邀请下到施工现场阻止有人闹事,刚到施工现场就看到有四五个人围着管理处工作人员齐某甲进行厮打,齐某甲就被打倒在地,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12)兰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一大早,宏祥小区准备开工,她进入工地挡了一辆铲车,不让它进地,其他的事情她不知道。(13)鬲某戊证言证实,当她到施工现场时,看见王某甲被几个人抬的放在那个躺在地上城建局的人的胸口上,她就上去将王某甲的头移到城建局那人腹部枕着。(14)鬲某丙证言证实,当他到现场时,王某甲睡在地上,齐某甲坐在地上,当时城建局领导和派出所民警都已经在现场了。(15)刘某某证言证实,当他到现场时,看见人群中间躺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后来派出所就来了。(16)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早上八点多的时候,他当时在工程管理处的办公室,魏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是施工现场有一些群众在阻挡施工,还把人打了,叫他赶紧过去,他到施工现场后,看见有二、三十名群众哄在施工现场,还有鬲某甲、兰某某等人在铲车前面阻挡,城建局的干部齐某甲睡在施工的地面上,后来看见鬲某乙的妻子王某甲睡在齐某甲的身上,紧接着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了,把齐某甲送到医院。(17)鬲某己证言证实,当她到施工现场时,看到跟前围了一堆人,旁边躺着一个男子,好像是宏祥小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离他有三四米远的地方躺着一个女的王某甲,王某甲口吐白沫躺在地上,后来有几名妇女把王某甲抬到齐某甲身边,让王某甲的头枕在齐某甲的身上。听说鬲某乙把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打了,后来120和警察来把他们拉走了。11、被害人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7日宏祥小区项目建设正式开工建设开始,大约在7点20分左右,山阳县三秦建筑公司在开挖临时配电房地基时,山阳县城关镇鬲家村的村民20余人进入宏祥小区的施工现场阻挡施工,管理处工作人员劝村民不要阻挡,一直到8点20分左右,他看见三四个女的挡住施工铲车并向铲车抛掷石块,他拿出摄像机准备摄像时,鬲家村的村民王某甲和鬲某甲,还有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就扑了上来夺摄像机,王某甲抓他的衣服领并在头上扇了一耳光还在腿上乱踢,另外两个妇女又推又拉,鬲某甲把摄像机夺的甩了,这时鬲某乙手上拿了一根木棍跑了过来,被别人将木棍夺下,鬲某乙用拳头在他头上打了两下他被推搡的倒在地,鬲某乙的膝盖就顺势跪在他的身上,用拳头在胸部乱打,后来鬲某乙用脚踢,踢了几脚被他人挡开,他感到心脏跳的厉害,身体虚的厉害,后来不知道是咋回事,王某甲压在他身上,随后被送医院。12、同案犯鬲某乙、王某甲的口供及被告人鬲某甲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鬲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鬲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鬲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宏祥小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不尽合理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应对被告人鬲某甲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鬲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鬲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被关押五日,应折抵十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 东审 判 员 孟庆桂代理审判员 郭 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