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开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开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宗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01号。法定代表人:敬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85号-1号。法定代表人:管静野。被告:绵阳市开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盐市街8号天泽大厦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凯。被告:李宗凯,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住址不详。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绵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开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