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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国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海,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7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海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国海驾驶一辆五羊牌三轮摩托车途径白沙县金波农场二十队附近的水泥公路时,发现一条眼镜王蛇横穿公路往旁边的橡胶林地,其便下车持棍紧追并将蛇抓获,后用白色布袋将蛇装好并放置于摩托车后箱处。当日12时许,黄国海驾驶摩托车经过金波农场十五队水中桥路段时被白沙县金波乡公益林管护站护理员拦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动物为眼镜王蛇Ophiophagushannah,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中。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黄国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投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被扣押的野生动物(照片);证人张某、符某荣、符某辉、兰某莲的证言;被告人黄国海的供述与辩解;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海违反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眼镜王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海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国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海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国海的犯罪手段、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海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白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枫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