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延芬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延芬,刘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胡延芬,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肖林村人。被执行人刘玉刚,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胡延芬申请执行刘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的(2014)宝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延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玉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刚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延芬赔偿金5925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687.04元及执行费788元。被执行人刘玉刚分期将本案案件款及本案案件受理、执行费全部缴纳。申请执行人胡延芬将本案案件款及本案案件受理60000元全部领取,并自愿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