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万通小区A26号楼门市。负责人:冯大维,店长。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