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1栋205房。法定代表人高莉。委托代理人周新红,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甘棠南路68号1栋,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汪伟,1979年12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伟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审 判 员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