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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田田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田田,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孟田田,汉族。法定代理人田瑛,汉族,武汉石化实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裴红兵,该中心主任。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裴红兵,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田田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田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田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田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田田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