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铁军与王卫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军,王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军,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卫星,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张铁军与王卫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卫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