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合义与王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义,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张合义,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本市龙亭区。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生,住本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娟的银行存款51196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