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阚吉江与王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阚吉江。被告王根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吉江与被告王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吉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吉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吉江撤回对王根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阚吉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