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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阚吉江与王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阚吉江。被告王根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吉江与被告王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吉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吉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吉江撤回对王根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阚吉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