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厚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吴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