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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桥益与莫明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桥益,莫明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周桥益。委托代理人石传举。被告莫明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桥益诉被告莫明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桥益与被告莫明旺家人达成一致协议,其家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的部分也已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周桥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桥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周桥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