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敏诉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458号东方名都6栋209号住房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李敏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458号东方名都6栋209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敏(身份证号码:43012219821120431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