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被告人宋飞跃、闫帅可、冯春阳、张园园、周亚朋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巩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4月1日出生。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磊博,男,1990年8月8日出生。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市区内行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驾驶轿车发生摩擦,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追赶被害人杨某轿车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口附近的鑫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口附近的鑫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冯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一汽奔腾B50型(红旗牌CA7165MT4,车牌号:豫AQ10**)轿车砸坏。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红旗牌CA7165MT4型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23506元。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1月6日投案。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巩义市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豫AQ10**轿车(红旗牌CA7165MT4)发生摩擦,宋某某追赶杨某到巩义市芝田镇官庄口附近的鑫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在追赶过程中,宋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到该公司,后五人将杨某的轿车砸坏。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23506元。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到巩义市公安局芝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父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某、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少鹏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会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