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明宇与邓瑞振、黄永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宇,邓瑞振,黄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宇。被执行人邓瑞振。被执行人黄永惠。申请执行人李明宇与被执行人邓瑞振、黄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岑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瑞振、黄永惠未按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732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瑞振、黄永惠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同日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瑞振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归义支行有存款账户一个,账号40×××31,存款余额25661.53元;在岑溪北部湾村镇银行有存款账户一个,账号10×××14,存款余额560.30元;被执行人黄永惠在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归义支行有存款账户三个,账号1:31xx00,存款余额1316.36元;账号2:xx,存款余额370.44元;账号3:62xx77,存款余额37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瑞振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归义支行账号40×××31的存款人民币256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邓瑞振在岑溪北部湾村镇银行账号10×××14存款余额500元;划拨被执行人黄永惠在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归义支行存款账户三个的存款,其中账号1:31xx00,划拨1300元;账号2:31xx37,划拨300元;账号3:62xx77,划拨300元,作为履行赔偿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