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麦有果、霍瑞钻等与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有果,霍瑞钻,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麦有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原告:霍瑞钻,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429。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志辉,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罗永洪,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坤。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晖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永洪、陶伟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价款650903元;被告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商品房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应自上述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已付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涉讼房屋在2014年2月17日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已经构成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15622元(房屋总金额650903元×0.05%×逾期天数48天)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2013年11月,部分业主到狮山镇政府信访部门要求在施工图上加建并未标注为围墙的南面围墙,政府要求被告加建围墙后才给予验收,导致涉讼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延迟。因此,被告延期交楼的责任在于部分业主,相应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被告在2014年1月29日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因1月30日是春节,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推迟至同年2月17日。而被告已于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通知原告办理收楼手续,因此,即使被告需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只能计至2014年1月27日。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狮山锦绣北苑的房屋,双方对价格、房屋交付期限、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4.购房发票、银行贷款借据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责任。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逾期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楼通知书、收楼签领表及收楼验收表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收楼。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收楼时间予以确认。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5、被告出示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对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价款价款650903元;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3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同年2月17日,涉讼房屋经竣工验收备案。被告称于同年1月底向原告邮寄收楼通知书,但未能举证证明。同年7月16日,原告签署收楼书,其内容包括涉讼房屋可于该日交付使用。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但2014年2月17日涉讼房屋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时涉讼房屋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622元(650903元×0.0005×48天)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小区围墙建设与单栋楼宇竣工验收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延迟验收备案的原因在于业主,本院对其提出竣工验收备案因业主原因推迟的辩解不予采纳。涉讼房屋在2014年1月27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也未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实际接收房屋,被告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至2014年1月27日依据不足,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622元予原告麦有果、霍瑞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