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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建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建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37号罪犯金建惠,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0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作出(2000)乌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建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0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新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建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余刑至2022年3月16日。2010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减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建惠的刑罚减去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0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建惠的刑罚减去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0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82号���事裁定,将罪犯金建惠的刑罚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余刑至2018年6月16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金建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金建惠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建惠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金建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获季��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对罪犯金建惠前一次提请减刑建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的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本次监区长办公会议再次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的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本院认为,罪犯金建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建惠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