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政与朱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朱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政。被执行人朱守强。申请执行人王政与被执行人朱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守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政支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守强在兰州铁路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巨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