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罪犯韩游如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游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825号罪犯韩游如,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游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于2008年7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2013年5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游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月、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韩游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游如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