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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丽静、柴圣源、柴源博与柴七十、张彩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静,柴圣源,柴渊博,柴七十,张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谢丽静,女,1981年8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柴圣源,女,2002年9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柴渊博,男,2008年12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柴七十,男,1949年9月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张彩英,女,1955年5月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丽静、柴圣源、柴渊博与被执行人柴七十、张彩英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