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闫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闫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闫某某的准确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导致无法找到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胡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