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邹漩与吴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漩,吴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98-1号申请执行人邹漩,女,生于1994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曾家岗村六组。被执行人吴绪海,男,生于1954年5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红花套镇吴家岗村三组。本院在执行邹漩与吴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绪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而且申请人邹漩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