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桂丽与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丽,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刘桂丽,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郑本刚,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苏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丽娟,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丽与被告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丽的委托代理人郑本刚,被告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苏鸣的委托代理人白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丽诉称:仲裁裁决混淆了“合规”与“商业行为与道德标��”的概念。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裁决中认定“合规作为医药行业的商业行为道德标准,为医药行业人员从业的基本条件”,与事实相矛盾,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对员工手册变相扩大了解释,只要违反了合规中任意一条规定,被告就享有单方解除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仅员工手册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合规》因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也应经过民主程序。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修订推进工作大事记不能证明《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签字确认是对《员工手册》的确认,而《合规白皮书》是2011年指定的,时间上是矛盾的。原告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临时变更了会议讲者,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333元。被告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原告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在没有获得事先审批的情况下,让原告的讲者李茵茵代替管庆波主持会议,让没有签署任何讲者协议的周新丽代替李茵茵讲课,会后也没有对此事件及时给出任何说明,而且,试图将讲课费支付给没有主持会议的管庆波,违纪事实得到了刘桂丽本人的确认,严重违反公司合规政策与规章制度。二、制度依据,根据被告的员工手册10.3、被告的合规白皮书9.2.3、9.6.1,被告对此知悉且签字确认。三、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被告更加注重合规,被告作为一家制药公司,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直接影响或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四、公司企业文化,被告一直���着道德与诚信的企业文化在中国开展业务。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及第三方了解并遵守公司在道德和诚信方面的高标准,不仅是对公司的业绩负责,更是对我们帮助战胜疾病的病人负责。而且,作为美国的上市公司,对于合规管理有着更高的监管和要求。原告位居高级地区经理一职,并非一般的员工,理应更加严格的遵守。经审理查明:刘桂丽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29日,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刘桂丽:……在此正式通知您,鉴于您的严重不当行为及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害,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自即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基于您已严���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和道德标准),公司有权开除您。……”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4年9月5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刘桂丽。2014年9月25日,刘桂丽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4)17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桂丽的仲裁请求。刘桂丽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2014年3月31日,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组织一场圆桌会议,刘桂丽作为该圆桌会议组织者,在事先没有向公司发送邮件审批的情况下让原计划的讲者李茵茵作为主持主席代替管庆波主持会议,让没有与公司签署任何讲者协议的周新丽代替李茵茵讲课。2014年5��20日、2014年5月21日,刘桂丽分别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了题为“关于RMT14001736会议临时更换讲者有几点说明”及“关于RMT14001736会议临时更换讲者有两点说明”的邮件,邮件内容显示:会议当天管庆波到达会场并签到后,有紧急事件需离开,管庆波委托李茵茵代为主持会议,委托周新丽代替李茵茵授课,同时管庆波建议仍将讲课费支付给其本人后,由其转交给周新丽。为不影响会议的召开,刘桂丽未能及时做邮件变更的申请,事后因个人疏忽,忘记补上变更申请。由于个人疏忽给公司造成影响深表歉意,此次深知这种方法不对,以后一定注意。案件审理中,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修订推进工作大事记、合规白皮书及签到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10.3规定,违反商业行为与道德标准、合规要求或国家法律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合规白皮书1.3.1规定,鉴于这些会议具有医学教育之目的,其中可能包含产品与疾病方面的信息,因此,会议的日程、课程、讲课人以及受邀人员的评选标准均事先得到百时美施贵宝医学事务部的批准。百时美施贵宝医学事务部和注册部应在会议开始前,对讲课人拟演示的内容进行审核。9.2.3规定,在聘请任何顾问之前,顾问的简历必须经医学事务部评估和批准。9.6.1规定,雇员在“顾问协议”获得签署之前,不得要求顾问提供服务或支付顾问报酬。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单载明,刘桂丽本人确认收到此员工手册,仔细阅读理解所有内容包括各项公司政策、本人的员工职责和行为、纪律和合规要求并同时遵守手册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人理解此员工手册为最新版本,代替之前所有版本并确认接收此员工手册属于劳动合同之一部分,签字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2013年11月,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向刘桂丽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对于当天变更讲者的紧急情况需要在会议开始前以邮件的方式得到相关审批人的审批,并确保已在会前完成讲者协议的双方签署,并强调所有涉及到讲者变化的不管是删除还是替换,除了直属经理、大区经理、对应市场部经理、CBE审批人,还需要医学部经理审批。刘桂丽主张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内容违法,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公示给原告,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刘桂丽陈述于2011年4月14日收到合规白皮书。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合规白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商业行为与道德标准、合规要求。本案中,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制药企业,通过员工手册、白皮书及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规定并强调了合规政策及其重要性。刘桂丽于2009年8月20日签字确认了员工手册,其主张该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公示给原告,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刘桂丽作为公司的资深员工,熟知合规规定,在组织圆桌会议的过程中违反会议标准操作规程,因此,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刘桂丽要求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桂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桂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铸荣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