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关长营与韩培民、韩大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长营,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长营。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培民。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大威,系被告韩培民之子。委托代理人:韩亚涛。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二威,系被告韩培民之子。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长营与上诉人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长营于2014年3月18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立即偿还欠款400万元整及利息160万元整;二、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关长营、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长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凡,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的委托代理人窦彩云,韩大威的委托代理人韩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韩培民还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关长营、韩培民、韩大威、韩二威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0元、189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仝雯娉代理审判员 贺小丽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