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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德祥与被执行人南京兴旺雨花石玛瑙工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史德祥,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兴旺雨花石玛瑙工艺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城桥镇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兴明。本院在执行史德祥申请执行南京兴旺雨花石玛瑙工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变现部分被执行人财产,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